案例一:四川成都楊某團伙金融詐騙洗錢案
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等15人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楊JF犯票據(jù)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認定楊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0萬元,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10萬元。
2006年6月,楊JF等人經(jīng)金某介紹由楊某引存四川省某煙草公司8000萬元到某銀行開立的賬戶,再偷拿并偽刻銀行預留印鑒,使用偽造的轉(zhuǎn)賬支票,將該煙草公司8000萬元存款中的6500萬元轉(zhuǎn)入楊某虛假注冊成立的四川某投資有限公司,將1500萬元轉(zhuǎn)存定期留在該煙草公司賬戶,并制作了一張8000萬元的虛假定期存單用于欺騙該煙草公司。楊某在明知楊JF等人所轉(zhuǎn)6500萬元資金系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zhì),仍提供虛假注冊成立的投資公司賬戶,并幫助楊JF等人轉(zhuǎn)款、取現(xiàn),用于投資水電站、加油站、礦山、房地產(chǎn)、證券等項目,清洗犯罪所得。
案例二:上海潘某團伙洗錢案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對“潘某等人洗錢案”一審宣判,判決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錢罪,刑期自1年3個月到2年有期徒刑不等。
2006年7月初,張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為臺灣人“阿元”轉(zhuǎn)移網(wǎng)上銀行詐騙的錢款,潘某按轉(zhuǎn)移錢款數(shù)額10%的比例提成。
潘某從卡販子杜某處以150元一張的價格購買了大量的銀行卡。此后,“阿元”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網(wǎng)上銀行客戶多人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等資料,然后將資金劃入潘某通過杜某辦理的67張銀行卡內(nèi),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3人通過ATM機或者銀行柜面提取現(xiàn)金,扣除事先約定的份額,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將剩余資金匯入“阿元”指定的賬戶內(nèi),清洗詐騙所得11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