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人是指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合同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二、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jīng)紀關系所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
三、居間人不得接受客戶的委托辦理開戶、下達交易指令、調撥資金等與交易有關的事宜;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風險共擔的承諾。
四、居間人不得利用居間活動從事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等違法違規(guī)活動。
五、居間人不得利用客戶資金、帳戶為本人或其他客戶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