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通過各種手段進行清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破壞市場微觀競爭環(huán)境,損害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和公平競爭,助長和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損害國家聲譽。同時,洗錢破壞金融機構穩(wěn)健經(jīng)營的基礎,使金融機構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洗錢活動與恐怖活動相結合,還會危害社會穩(wěn)定、國家安全,并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形成巨大威脅。
我們選取了一些洗錢犯罪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讓大家更直觀地了解洗錢犯罪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危害及法律后果等,引導人民群眾提升洗錢風險防范意識,強化自我保護能力。
案例三 賀某集資詐騙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9月期間,張某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其虛構的虛擬貨幣項目,向35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3139052元。2019年9月期間,賀某明知丈夫張某在無固定職業(yè)、無穩(wěn)定合法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實施集資返利,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卡用于接收張某轉給其的集資款合計人民幣305620元,并將上述集資款用于購買基金等理財產(chǎn)品。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期間,賀某在明知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下,又通過支付寶、銀行卡及微信等渠道將上述錢款轉移,全部用于個人用途。2021年10月21日,賀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二、案件啟示
非法集資犯罪人員的近親屬、密切關系人等是洗錢犯罪的高發(fā)人群。在本案中,賀某雖未參與實施上游犯罪,但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卡接收、轉移張某非法集資款,并以投資、理財?shù)确绞窖陲?、隱瞞贓款的來源和性質,達到洗錢目的。因此,大家一定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收款碼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活動,更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避免被犯罪分子盜用名義開立賬戶進行洗錢,同時,大家要提高反洗錢意識,了解洗錢行為,避免落入洗錢陷阱。
案例四 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起,趙某某創(chuàng)立B公司線上“P2P”平臺,在未經(jīng)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承諾支付8%-12%不等的年化投資收益,采用廣告、撥打電話、口口相傳等宣傳方式,對外銷售債權轉讓類理財產(chǎn)品,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59億余元。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張某某在擔任上海W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明知B公司線上“P2P”平臺未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而非法集資,仍聽從趙某某指使,以W公司名義與趙某某指定的第三人李某簽訂虛假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將B公司所吸收的資金通過W公司賬戶轉入李某個人賬戶及其他公司賬戶。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8月9日,B公司共計向W公司轉賬人民幣3023余萬元,W公司轉回相關賬戶共計人民幣3018余萬元。2021年6月10日,法院以洗錢罪分別判處W公司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案件啟示
懲治單位洗錢犯罪是我國當前打擊洗錢犯罪的重點工作之一。本案中,W公司具有通過趙某某進行融資的迫切需要,所以張某某作為W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W公司賬戶為B公司、趙某某“清洗”非法集資資金,最終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受到了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大家,空殼公司、對公結算賬戶等逐漸成為上游犯罪分子從事非法集資、“清洗”贓款等犯罪的工具,相比個人賬戶,對公結算賬戶轉賬限額更高,大家務必保護好個人身份信息,千萬不要為了親情、朋友情面、蠅頭小利而協(xié)助犯罪分子開立空殼公司及結算賬戶,成為上游犯罪的幫兇,自己也身陷囹圄。